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6號
抗 告 人 祭祀公業吳種德
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由抗告
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到院,如委任吳秋銘為代理人,應補正委
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
定提起抗告,然聲明抗告狀並無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
吳秋銘之簽名(見本院卷一第7頁),抗告人亦未提出委任
吳秋銘之委任狀,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