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14年度,4號
TCHV,114,家上,4,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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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宏炫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000年度○字第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00年0月0日○○,婚後育有0○0○均
已成年,然長期溝通不良,屢因細故爭吵,並自000年0月0
日起分居迄今。伊於108年間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
第2項規定,訴請判准兩造○○(下稱○○前案),雖經本院000
年度家上字第00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000年度台上字
第0000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而確定。惟上訴人仍就其○○伊之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案件提起再抗告或上訴,又對伊起訴請
求附表編號四所示給付家庭生活費訴訟及提起抗告,且自00
0年0月0日被上訴人○○在外租屋,兩造迄今持續分居狀態,
在此分居狀態,上訴人並無誠意挽回被上訴人以修復○○生活
。兩造○○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有難以維持○○之重
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求為判准兩造○○(
原審判准兩造○○,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前案事實審於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該日以前發生之事實,均受○○前案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
再據以訴請○○。被上訴人婚後○○不斷,更蓄意製造衝突,誣
指伊於000年0月0日對其○○,藉此聲請對伊核發通常○○令,
達其○○與○○對象同居之目的,伊為維護配偶權而於000年0月
0日至被上訴人租屋處蒐證,非故意違反通常○○令,亦無不
法意識,伊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案件提起再抗告或上訴,
係正當權利行使。兩造於108年4月19日簽立切結書,約定被
上訴人按月給付伊家庭生活費3萬元,然被上訴人拒不履約
,致伊難以維持生活,始向被上訴人起訴如附表編號四所示
之家庭生活費訴訟及提起抗告。伊盡心盡力維持○○及家庭,
縱使被上訴人拒不返家,伊仍會傳訊息關心被上訴人,提醒
被上訴人按時就○,及依傳統習俗祭祀被上訴人之祖先。若
判准兩造○○,無異鼓勵○○行為,破壞受憲法保障之○○家庭制
度等語置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有關○○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除因法院未闡明致
  未為主張,或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
  為主張者外,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
  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關係,提起獨立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就同一○○關係提起之前案
○○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得主張之事實,即已因前案確定判
決而發生既判力之遮斷效,不得再據以更行提起○○訴訟,法
院亦不得重為審酌。被上訴人前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兩造○○
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
項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前案訴訟,經本院000年度家上
字第00號於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9年9月9日判
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
307號於109年12月10日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7頁不爭執事項㈣),並有
前開裁判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89至200頁)。則關於被上
訴人所主張109年8月20日以前發生之事由,包括上訴人於10
8年間訴請被上訴人返還價金、於000年0月0日及000年0月0
日之○○行為、上訴人於被上訴人000年0月0日○○後不聞不問
、兩造更歷經多件民、刑案件對簿公堂,夫妻間之情分已蕩
然無存等情,既屬被上訴人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為及所
得主張之事實,即已因前案確定判決而發生既判力之遮斷效
,被上訴人不得再據以更行提起本件○○訴訟,本院亦不得重
為審酌。是本件審理範圍,僅限於被上訴人所主張發生於00
0年0月00日以後之事由,合先敘明。
 ㈡按○○之制度,保障○○自由,使性別相同或不同之二人,得為
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關係,並應保障維持○○自由。然○○如生破綻,致前揭目的、
關係無望達成、維持,○○自由亦應予以保障。民法第1052條
第2項本文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者,夫妻之一方得
請求○○,即係以○○破裂為○○之概括原因,而在此積極破綻主
義下,夫妻分居之久暫,無論係協議或單方意思形成,衡諸
一般社會經驗,可作為○○破綻之證明方法,且○○發生破綻之
事實如客觀存在,無論其原因是否為單方所致,均難謂無民
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所定之重大事由。次按○○發生破綻,
如僅一方有責,且其無意願繼續維持○○,他方仍願繼續維持
時,經審酌○○對於對造、兩造子女等影響,認准予○○不符道
德、正義及國民感情,自當將○○自由分配予主張維持○○自由
者。惟法律制度所欲保障之○○,應為和諧之○○關係,倘若維
持○○淪為保障其形骸,非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實質,要難
謂為適當。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不分難以維持○○之重
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
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有可能
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該規定於此範圍內,業經憲法法
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下稱憲判4號)宣告與憲法保障○
○自由之意旨不符,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112
年3月24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妥適修正。而法院就此等個
案,自應先審酌准予○○有無不符道德、正義及國民感情之情
事。倘有,應再審酌限制唯一有責之一方請求○○是否顯然過
苛,亦即須探知一方或雙方維持○○之意願,審酌該○○是否僅
存外在形式,而無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實質內涵(如有未
成年子女,反不利長期處於上開狀態下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
全發展),並應審酌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
逾或持續相當期間等,資以判斷不准○○是否根本剝奪唯一有
責一方之○○自由而對其顯然過苛。倘若顯然過苛,自不得否
准其○○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案○○訴訟第二審109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後,上訴人仍就附表編號一所示通常○○令事件提起
再抗告,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及對被
上訴人提起附表編號四之訴訟及抗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不爭執事項㈤㈦㈧),並據本院調閱附
表編號四所示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上開案
件之原因事實均發生於000年0月00日以前,為○○前案判決既
判力之遮斷效所及,而上訴人據以起訴或對於法院所為不利
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均係上訴人依法行使訴訟權之行為
,尚難認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又被上訴人主張其自
000年0月0日迄今均在外租屋居住,與上訴人分居已4年餘,
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頁不爭執事項㈨),惟被
上訴人係在前案○○訴訟中自行○○,且在前案○○訴訟判決已認
定其有與婚外女子交往(見原審卷第194至195頁)之情境下
,猶於113年2月21日與訴外人○○○一同至友人處唱歌,將手
放在○○○的大腿上,業據上訴人提出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2
17頁),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2頁),足
見被上訴人○○後,於兩造○○尚存續之期間,竟仍與異性有親
暱之舉止,因此造成之○○破綻,自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再者
,109年8月20日以後,上訴人曾於110年6月13日、21日傳訊
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均未讀取;上訴人又分別於110年2
月26日、6月13日、12月8日、111年1月3日、5月28日、6月1
6日、21日、112年8月8日、9月3日、11月5日、113年1月13
日、4月3日、7月4日傳送訊息給被上訴人,內容包含上訴人
因地震而傳送報平安、提醒被上訴人按時就○及依傳統習俗
祭祀被上訴人之祖先等訊息,被上訴人卻未為相關之回應(
見原審卷第261至283頁)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58頁不爭執事項㈩)。參以證人即兩造之女甲○○到庭證
稱:兩造年紀大了,因為被上訴人○○,上訴人在這樣事件中
受到很多痛苦,如果兩造○○還是存在,上訴人會選擇等待被
上訴人;被上訴人搬出去之後,伊都不知道被上訴人住哪裏
,伊邀約被上訴人出來吃飯,想關心被上訴人,伊不知道被
上訴人為何都拒絕等語(見本院卷第169頁)。顯見被上訴
人雖無意回歸家庭,惟上訴人仍持續關心被上訴人,且有繼
續維持○○之意願及挽回○○之行為。此外,證人甲○○就前案○○
訴訟後關於兩造間是否尚有其他爭吵之事,已不復記憶,被
上訴人對此則稱:證人甲○○所證都是109年8月20日之前的事
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70頁),益徵前案○○訴訟後,兩造間
並未有何新○○事由發生。
 ㈣基上,兩造○○雖於109年8月20日以後雖持續發生破綻,惟被
上訴人○○後,於兩造○○關係尚存續之期間,竟仍與異性有親
暱之舉止,且對上訴人持續之關心,自始至終不聞不問,被
上訴人應屬唯一可歸責之一方,而上訴人並無可歸責之處。
又上訴人現年65歲,兩造○○已逾43年,子女皆已成年,上訴
人期待與被上訴人共度餘生,○○對於上訴人而言不啻為重大
打撃,應認本件若准兩造○○,不符道德、正義及國民感情,
自當將○○自由分配予主張維持○○自由之上訴人。再審酌雖被
上訴人拒絕返家,上訴人仍有維持○○之意願及挽回○○之行為
;被上訴人自○○前案判決於109年12月10日敗訴確定後,旋
於113年3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被上訴人自109年8月20日以
後,未與上訴人共同生活之期間亦僅有4年餘,則核此前案○
○訴訟方歷經三審審認結果而否准被上訴人之○○請求,在未
有新○○事由下,僅因被上訴人自行○○不與上訴人甚至女兒聯
繫等情狀,尚難謂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發生後已持續相當
期間,應認本件不准兩造○○,並未根本剝奪唯一有責之被上
訴人之○○自由,而有對被上訴人顯然過苛之情。揆諸前開說
明,被上訴人提起本件○○之訴,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不符,亦不合於憲判4號所揭示准予○○之要件,自屬無據,
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兩造○○,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
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附表:
一、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000年0月0日對其施以家庭○○行為,對 上訴人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令,經原審法院於000年0月00日 核發000年度○○字第00號通常○○令,上訴人提起抗告,經原 審法院於109年7月31日以109年度○○抗字第00號裁定駁回其 抗告,上訴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19 日以000年度台簡抗字第000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見原 審卷第39至44頁)。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000年0月0日對其施以家庭○○行為,提 出傷害告訴,經原審法院刑事庭於110年3月30日以000年度 訴字第000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本院刑事庭 於110年10月27日以000年度上訴字第000號判決撤銷一審判 決,改判上訴人犯傷害罪,處上訴人拘役15日,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3日以000年度台上字第0 00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見原審卷第45至53頁)。 三、上訴人於000年0月0日對被上訴人施以家庭○○行為,違反原 審法院000年度○○字第00號民事通常○○令,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原審法院刑事庭於110年10月5日以000年度易字第000號 判決處上訴人拘役30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 庭於111年1月27日以000年度上易字第0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 確定(見原審卷第91至113頁)。
四、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108年至109年5月間未給付家庭生活費 ,於109年10月14日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之,經原審法院於1 10年7月30日以000年度家婚聲字第0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 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於110年12月29日以000年度 家聲抗字第0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見原審卷第115至1 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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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