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82號
113年度家訴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盡娘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輔 佐 人 詹昭錠
被上訴人 劉景維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上訴人 劉秋娥
劉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有下列程序事項須再為闡明之必
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附表一編號
1至3所示土地、編號25所示建物,變更聲明請求劉景維應移
轉所有權予兩造公同共有。上開聲明,被請求人為劉景維,
而請求人僅為上訴人一人,惟此部分似有應以全體繼承人合
一確定之必要,而劉秋娥、劉雪珍未列為原告請求,恐有當
事人不適格之問題。就此,上訴人應於一週內具狀表示意見
。
二、本件定於114年8月6日上午10時50分於第36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