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9號
TCHM,114,附民,189,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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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徐中山
被 告 RONALD YEE CHI HOU(中文姓名:余智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29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
法院所為之訴訟行為,乃採達到主義,而非發信主義,故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有無逾期,乃以法院收受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之時間為準。
二、查,被告RONALD YEE CHI HOU(中文姓名:余智豪,下稱被
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上午
辯論終結。原告徐中山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6月10日10時15
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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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