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137號
TCHM,114,金上訴,113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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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溢淀

原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號(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91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0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
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
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364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溢淀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於114年3月27
日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於法定期間內之民國114年4月16日提
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14年6月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容有未
合,自屬無可維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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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