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慈云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
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慈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慈云不服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9
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其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
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