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110號
TCHM,114,聲再,110,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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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昭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昭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提出據以聲請再審之確定
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昭英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載明究
係對本院何件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其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
回其聲請。
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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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