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107號
TCHM,114,聲再,107,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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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柯明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明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提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
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
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
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
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
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
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再審聲請人柯明宏(下稱聲請人)向本院所提「
聲請再審」狀(見本院卷第3至5頁),並未附具其據以聲請
再審之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且未表明有何聲請再審之具體原因事實(即有何合於刑事
訴訟法所定得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理由及
證據等情。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
定,惟尚屬得補正之事項,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並補正再審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
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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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