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11號
TCHM,114,聲保,41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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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UMADI中文譯名:蘇馬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MADI中文譯名:蘇馬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SUMADI中文譯名:蘇馬迪)前犯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3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266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 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 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 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 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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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