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功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功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功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500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