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均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均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受刑人張均誠因洗錢防制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4年6月2日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包括併
科罰金部分),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詐
欺、洗錢防制法等共19罪,罪質相仿,犯行中有部分時間重疊,
最長相隔時間約1年3個月,受刑人目前26歲,仍有工作能力,應
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張均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6日 110年4月1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澎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7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澎湖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馬簡字第56號 111年度簡字第270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澎湖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馬簡字第56號 111年度簡字第270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澎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6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14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 附表:受刑人張均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111年7月1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澎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1號等 澎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澎湖地院 澎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40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8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澎湖地院 澎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40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8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3號 附表:受刑人張均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2月1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4日至10月2日共12次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20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澎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3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5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4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0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7日 114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4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0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4年5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社會勞動 備 註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2號 (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931號 (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