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64號
TCHM,114,聲,76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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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奕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奕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奕淞(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
利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甚明。又刑
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應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
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
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3、4至6所示
之罪曾定之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
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
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本院以書面
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見本院卷第109頁),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王奕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恐嚇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間某日 107年9月5日 110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08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08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08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08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67號(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8日 110年9月19日 110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1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1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1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334號(編號4至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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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