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昱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昱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昱峯(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
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1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
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毒品相關案件
2次及違反森林法案件2次,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
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
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持有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2項、第1項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86萬9708元 有期徒刑2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1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04.11至 112.04.12 113.03.25 109年10月間某日 111.11.20至111.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63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40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341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104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88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判決日期 113.08.21 113.08.21 113.07.11 113.1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88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0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確定日期 113.08.21 113.09.19 114.01.06 114.01.04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48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6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97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21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