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09號
TCHM,114,聲,709,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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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新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中檢介
準114執聲他2280字第114906264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5月19日中檢介準114執聲他2280
字第1149062648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
請之。倘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定執行刑之請求,固許受刑人
聲明異議,以為救濟,然此必須檢察官已依法為否准請求之
決定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0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
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
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
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
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即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號裁
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
地院)99年度簡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
如附表編號2(即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附表編號2至
10)所示之罪,曾經臺中地院99年度訴字第1742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另犯如附表編號3(即本院100年度
聲字第148號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
上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不服提
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73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
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
院100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2月,並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7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
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受刑人雖主張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執行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各罪之執行指揮,顯然對其不利,認應重新定應執
行刑,並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然查受刑人所主張應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最後事實審
法院為本院,而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並非受刑人所主張
方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從而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所為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
格之無效原因,揆諸前開說明,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
4年5月19日中檢介準114執聲他2280字第1149062648號函所
為否准之決定,為無效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意旨雖未指摘
及此,惟臺中地檢署之函文形式上既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
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請求予以撤
銷,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前揭臺中地檢署否准重新定
應執行刑函文所為之執行指揮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 (4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1次)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8年(4次) 有期徒刑5年(1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1次) 犯罪日期 99年1月26日回溯96小時 98年11月11日 (4次) 98年11月15日 98年11月21日 98年11月22日 98年11月23日 98年11月27日 98年12月9日 98年12月10日 98年12月11日 98年12月14日 (2次) 98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66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573號 99年度訴字第174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 判決日期 99年8月18日 99年9月30日 99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573號 99年度訴字第174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76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0月29日 (撤回上訴) 99年12月30日 (撤回上訴) 99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572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1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608號 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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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