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03號
TCHM,114,聲,703,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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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莉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莉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楊莉淇(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
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
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罪質、侵
害法益之本質均屬加重詐欺既遂或未遂之罪,且係因參與同
一詐欺集團而在民國112年8至9月間所犯,具有較高之非難
可責重複程度,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
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另綜為考量如附表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
刑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前雖業經執行完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76頁),惟因此部分 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符合數罪併罰規 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 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楊莉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09/05 112/09/05 112/08/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829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87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2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85號 判決日期 113/01/24 114/01/17 114/02/05 確定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27 114/03/07 114/04/15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7號(113執緝385已執畢)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8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351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執字第7028號) 附表:受刑人楊莉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08/29至112/09/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11號 判決日期 114/03/18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21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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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