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71號
TCHM,114,聲,671,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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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立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立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捌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運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
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
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是檢察官聲
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不得逾越
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且不得逾120日,亦應受內
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
及附表編號4所示拘役20日之總和。本院並已予受刑人表示
意見之機會,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
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
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
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受刑人徐立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應執行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39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17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17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9月8日 112年10月11日 (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度偵緝字第9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日 114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4月3日 114年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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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