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卓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卓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卓浩(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記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
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
,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記
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
之範圍,及編號1至4所犯竊盜罪,該4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動機均相同,惟犯罪時間仍有相當差距,而為整體非
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之罪 ,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葉卓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3月18日 110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224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2年6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10號(已執畢) 2.編號1至3雄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4月 1.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12號 2.編號1至3雄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4月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9日 110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4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4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64號 2.編號1至3雄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4月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