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2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蔡瑞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3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蔡瑞源(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請求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3日中檢介給113執聲他4771字第1139131081號函(下稱本案函文),並請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中之附表編號3、4之罪抽出來,重新與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乙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之7罪合併定刑。因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2之罪已執行完畢,而甲裁定附表編號3至4之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7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卻因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而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且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請求以上開組合方式重新定刑等語。
二、
㈠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
,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刑罰,以免因接
續執行使合計刑期過長,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
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
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犯罪在此
之前者皆符合於同一群組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即「絕對首先
確定」原則),犯罪在此之後者,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應分別執行或接續執行。既係
分別或接續執行,即不受刑法第51條各款數罪併罰應執行刑
上限之限制。
㈡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
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
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
開「絕對首先確定」之處理原則,致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
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時,即例外有因個
案具體狀況,考量各項定應執行刑因素,依刑法第50條之規
定,擇定適當之組合,以符合刑罰執行之合目的性及妥當性
。亦即,數罪併罰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時,原則上以「絕對首
先確定」原則之方式為之,除有因此致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始有另擇首先確定
判決日期之必要。
㈢至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透過現
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即可獲得較原定刑結果顯然為
低之刑期而言,若須再經過裁量或精密之計算,即與客觀上
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間。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
形下,就受刑人違反前揭「絕對首先確定」原則之定執行刑
標準,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予以否准,於法無違,自難指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向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該條主要立法目的,是為明確數罪併
罰適用範圍,避免執行方式不同,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入
監執行,致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從而,為使受刑人經
深思熟慮後,選擇自認為最適合的處遇,賦予其選擇權,以
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以刑法第50條第2項係於受刑人所
犯數罪,因刑罰執行方式不同時,賦予受刑人選擇刑罰執行
方式之權利,並非賦予受刑人任意撿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是以不論受刑人選擇何種刑罰執行方式,原則上仍須依循「
絕對首先確定」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四、本件原裁定略以:
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甲裁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定應執行6年8月(乙裁定),各該裁定確定後,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執更字第2408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71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業據原審法院依職權調閱該前開卷宗核閱無誤。
㈡甲裁定於112年7月10日裁定確定,乙裁定於113年10月25日裁
定確定,有抗告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抗告人雖主
張將甲裁定附表編號3、4之罪,另行抽出與乙裁定附表之7
罪另行合併定刑,惟前開罪名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
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
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法院自應
受原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不
得將上述甲乙裁定任意拆解又重新排列組合。檢察官上開函
文駁回抗告人請求,核無不合。是抗告人所為聲明異議即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五、經查:
㈠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
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
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
刑,換發指揮書合併執行,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折抵
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依前開「絕對首先確定」原則
,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編
號3至4所示之罪,既未執行完畢,縱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
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條件,合併定刑
後可折抵扣除已執行之部分,對抗告人並無不利。
㈡再者,若依抗告人主張拆開重組之方式定應執行之刑(即將甲裁定附表編號3至4自甲裁定附表拆出,另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中有期徒刑之定刑上限為14年7月(計算式:5年2月〈2年6月、5年曾經定應執行刑為5年2月〉+6月〈4月、4月曾經定應執行刑為6月〉+2年10月+3月+5年10月〈5年1月、1年、2年8月曾經定應執行刑為5年10月〉=14年7月),下限為有期徒刑5年10月,再將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應執行刑7月接續執行,刑期有可能多達有期徒刑15年2月(計算式:14年7月+7月=15年2月)。抗告人主張重新拆解並排列組合後,一定會比較有利云云,尚屬未必。
㈢目前甲裁定附表所示4罪、乙裁定附表所示7罪分為不同定刑團組,分別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目前執行現況是12年4月(甲裁定5年8月+乙裁定6年8月=12年4月),客觀上亦難認有何罪刑顯不相當而有過苛之特殊情狀,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㈣本案經原審審酌後,認為抗告人雖主張拆解並重新組合,於
法無據,且前開罪名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
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
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較之依「絕對首
先確定」原則方式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並無顯然不利抗告人
之刑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抗告人主張(甲裁定附表編號3至4
併入乙裁定內)一定會比較有利云云,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
。甲乙裁定已經確定,有一事不再理之效力,自不得任意拆
解重新排列組合。抗告人主張重新排列組合,一定會比現況
更有利於受刑人云云,均屬無據。原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
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云云,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甲裁定附表:受刑人蔡瑞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02/23 109/01/01~109/09/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342號 110年度易字第1530號 判決日期 110/06/25 110/09/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342號 110年度易字第153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07/27 110/1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6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3號 (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09/12/05~109/12/17 110/02/11~110/02/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0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判決日期 111/12/15 111/12/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3/23 112/03/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21號(編號3、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乙裁定附表:受刑人蔡瑞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06 111/04/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40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判決日期 111/08/09 112/01/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40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9/20 112/03/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0號 ⒉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73號 ⒉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04/04 111/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3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 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 判決日期 112/09/06 112/09/07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 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10/12 112/12/28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9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3號
編 號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04/23 111/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7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 判決日期 113/01/18 113/01/18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02/15 113/0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6號 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 判決日期 113/01/18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0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6號 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