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306號
TCHM,114,抗,306,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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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0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宏宗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4月2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號),提起抗告及聲請定應執
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宏宗(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
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下稱A裁定)、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2年10月(下稱B裁定),抗告人認檢察官針對A、B
裁定所採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顯然不利於抗告人,客觀上責
罰顯不相當,有必要透過重新改組搭配,且本案應屬一事不
再理之特殊例外情形。爰聲請就A裁定附表編號3至11、B裁
定附表編號1至5重新搭配,以符合最高法院之統一見解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
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
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
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
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
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
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
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
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
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
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
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
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
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
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最近
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
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
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
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
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
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
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
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
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28日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又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06年3月31日以B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10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抗告人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請
求針對「A裁定附表編號5至7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合
併定應執行之刑,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11月22日投
冠明113執聲他383字第1139025727號函稱:「臺端聲請就A
、B兩案之罪另擇較有利於臺端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重新
合併(A案裁定附表編號5至7之罪與B案裁定編號1至5之罪)定
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不符合刑法數罪併罰
之規定,依法不應准許。...臺端請求就A案裁定附表編號5
至7之罪與B案裁定編號1至5之罪為組合,似乎與最高法院之
見解不符,請確認是否引用錯誤或誤植應為A裁定附表編號7
至11與B裁定編號1至5之罪為組合,似更符合最高法院之統
一見解,請臺端確認無誤後再重新向本署提出聲請。」有南
投地檢署本案否准函在卷可證。
(二)抗告人於收受南投地檢署本案否准函後,於113年12月20日
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卻另行請求南投地院
就「A裁定附表編號7至11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重新
為組合。經南投地院向南投地檢署詢問是否有幫抗告人提出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南投地檢署書記官回復;「原本正要
幫其辦理,但因其具狀聲明異議,案件繫屬法院,故將待法
院裁定後再行辦理。」南投地院遂以114年度聲字第11號裁
定,認檢察官之定刑組合(A裁定附表編號5至7之罪與B裁定
附表編號1至5之罪)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抗告人過苛
等情事,以聲明異議意旨無理由駁回其聲請;而就抗告人另
聲請之「A裁定附表編號7至11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聲
請定應執行刑」部分,以無管轄權為由,而駁回其聲請,此
有抗告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南投地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7、73頁)。則原審以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無理
由且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經核並無違誤。
五、抗告人雖以前詞主張本案否准函及原審裁定不當,並聲請重
新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查:
(一)本案A、B裁定均已確定,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基於「一事不
再理」原則,法院應受A、B裁定之實質確定力所拘束;且依
上開刑事大法庭之見解,本案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
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
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
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等例外條件,致原
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查,法院自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故本案南投地檢署否准抗告人重新定刑之聲請,其執行指揮
並無違法不當。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主張原審裁定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至抗告人於本院所提出之「刑事抗告狀」內容,雖將其聲請
範圍更改為「A裁定附表編號3至11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
示各罪」,而聲請本院重新酌定應執行之刑。然其此部分之
聲請顯已逾越抗告人原先向檢察官聲請之範圍(A裁定附表編
號5至7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之罪),且檢察官就數罪中
之何部分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裁量
怠惰或流於恣意等情形外,法院尚無從介入。而受刑人若認
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第2項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
,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是本件抗告人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之適格,卻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
,且無從補正,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部分自非合法,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A裁定附表:
受刑人林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06.09 101.06.09 102.01.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87、750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87、750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判決日期 101.12.17 101.12.17 102.05.28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5.01 102.05.01 102.06.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83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37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14號(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受刑人林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2.01.29 102.03.27 102.03.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34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918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9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02.05.28 103.08.25 103.08.25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6.18 103.09.12 103.09.1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37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66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67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14號(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受刑人林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藥事法(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藥事法(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10.29 101.10.30 101.11.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17、1373、1374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17、1373、1374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17、1373、13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04.08.25 104.08.25 104.08.2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1.19 105.01.19 105.01.1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7號
受刑人林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01.11.16 102.0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17、1373、1374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317、1373、13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4.08.25 105.05.2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1.19 105.06.1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7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74號 B裁定附表:
受刑人林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3.07.17 103.07.17 102.0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616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573、2599、2837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104年度訴字第157、326號 判決日期 103.11.12 104.06.25 105.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104年度訴字第157、3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12.13 104.09.17 105.04.2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2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3號(編號3、4,業經定應有期徒刑9年)
受刑人林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4次) 有期徒刑16年 犯罪日期 102.10.01 102.10.02 102.10.04 102.10.06 103.05.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95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573、2599、28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57、32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 判決日期 105.03.28 104.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57、326號 105年第台上字第10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4.22 105.05.0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3號(編號3、4,業經定應有期徒刑9年)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63號(執行中,執行期滿日14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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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