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282號
TCHM,114,抗,282,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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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柔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之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114年度聲
字第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聲字第12
號案件,就抗告人即受刑人劉柔均(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
案聲請定刑之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法官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41號案件裁定
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下稱原裁定);受刑人不服
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先予陳明。
二、受刑人之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雖有考量伊侵害法益、實施
手段及時間等雷同之關聯性,據以定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
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於裁量上仍有再予酌減之空間
,且伊各次洗錢或詐欺之金額僅介於新臺幣(下同)數百元
至數萬元之間,與其他案件有極大之區別,原裁定未針對其
此部分數次侵害法益之輕重,依比例原則為妥適之判斷,有
所未合,請念及伊為初犯,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再予減
輕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此外,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
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查: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乃先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後,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4至6、8、9各罪所為
,均係詐欺類型之財產犯罪或洗錢防制法所定之一般洗錢罪
,又其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非法持有子彈罪,另其附表編號7
所為則係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考量各罪間侵害法益
、實施手段及時間之異同,各犯行間是否具關連性,及參酌
各該判決之科刑理由等情狀,就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本院經核原裁定係在合於法定
之外部性界限,且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酌
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且業已說明其據以審酌之事由,難認
有何違法或未當之情事(有關本院裁定附錄之原裁定附表,
其中經本院附註更正部分,因無礙於其裁定之本旨,尚不構
成應予撤銷之事由,由本院逕予更正),並有「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原裁定酌定之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二)受刑人固以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查,原裁定於
酌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時,業就其各次犯行之侵害法益、犯
罪手段等之異同予以考量,此為受刑人抗告內容所是認;至
有關受刑人以其洗錢或詐欺之金額分別介於數百元至數萬元
之間,與其他案件有所區別,而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
行刑有所過重部分,經核如附表所示其中與詐欺或洗錢有關
之判決書,業各依受刑人數次詐欺之獲利金額或洗錢之數額
,分別予以量刑及酌定其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
,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81號定其應執
行之刑,而原裁定於本案酌定應執行刑時,於其理由中敘明
已審核卷附前揭詐欺或洗錢等刑事判決之內容,顯見原裁定
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或洗錢案件部分,確已參酌各
該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含前揭各犯罪事實所載受刑人詐
欺或洗錢之數額)等節,受刑人抗告意旨漫稱其所為詐欺或
洗錢部分與其他案件不同,片面爭執原裁定未參酌其數次犯
行侵害法益之輕重云云,有所誤會。又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次數非少,受刑人除附表其中首次之犯
罪外,其餘並非其所指之「初犯」,且其前因如附表編號1
至3、4至6、8、9所示各罪,曾分別經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
刑確定,而已大量獲致減少刑期之利益,原裁定於酌定應執
行之刑時,另復使受刑人再獲致大幅減少刑期之利益,實難
認有何過重之情事,受刑人請求再予從輕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無可採。從而,受刑人抗告意旨徒自述本件考量法律目
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於裁量上應有再予酌減之空間,且以
其為初犯,及爭執原裁定未斟酌其數次犯行侵害法益之輕重
、依比例原則為妥適之判斷云云,主張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
刑過重,均難憑採。
(三)基上所述,原裁定依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所為定應執行刑
之聲請,依法裁量並酌定其應執行刑,並未有違法或裁量恣
意之情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抗告內容,均無可影響或
動搖於原裁定之結果,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附表:(即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等(註:應更正為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等(註:應更正為詐欺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11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13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6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5仟元) 犯罪日期 110/12/07~111/04/22    (5次) 110/12/20~111/04/25    (21次) 111/07/21(註:應更正為111/07/21前某時至111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36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3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9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     號 112年度簡字第950     號 判決日期 112/06/29 112/06/29 112/07/17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     號 112年度簡字第950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02 112/08/02 112/08/28 是否為得易科/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46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188) (併科罰金部分另定應執行刑) 編號1至3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1年10月(臺中地院112年聲字第378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0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3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1月 (併科罰金1萬元) (聲請書所載有期徒刑3月,為其應執行之刑) 犯罪日期 110/12/08~111/01/24     (2次) 110/03/13~111/04/09    (6次) 111/03/26~111/04/21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1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1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268號 判決日期 112/09/05 112/09/05 113/01/25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2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3 112/10/13 113/02/28 是否為得易科 /社勞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1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12號 (併科罰金部分 另定應執行刑)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3號 (併科罰金部分另 定應執行刑)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1次) 有期徒刑8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1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07/21 111/02/18~112/01/04    (2次) 110/11/28~111/03/17    (1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114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5899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58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63     號 113年度訴字第160     號 113年度訴字第160     號 判決日期 113/04/09 113/10/28 113/10/28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63     號 113年度訴字第160     號 113年度訴字第160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8 113/12/04 113/12/04 是否為得易科/社勞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7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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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