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273號
TCHM,114,抗,273,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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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茂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4年3月31日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茂生(下稱抗告人)
對於鄧素心及陳思褕兩位被害人之債款還款進度,抗告人始
終放在心上,抗告人經營的阿格西公司有兩筆境外投資仍在
斡旋,其中一筆純屬境外貸款250萬英鎊的額度,已收到被
通知"業經預審核准並完成了認證程序",該項額度為3年(3
6個月還款週期),鑑此,本人亦個別通知鄧素心及許淑芬
(陳思褕母親),有LINE訊息對話截圖可佐,待此境外貸款
匯入到帳後,即可以公司積欠的薪資和先前墊資額度轉入個
人帳戶,再履行匯付退還鄧素心及陳思褕提供的收款帳戶,
即可全額還清,甚或包括撫卹金、年息等。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
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
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
有明文。至所謂「情節重大」,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
意接受緩刑所附帶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
擔之可能,卻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
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上揭「得」撤
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及依比
例原則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
否重大、原宣告之緩刑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1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因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判決,撤銷原審
判決有期徒刑1年、1年2月罪刑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而改
判為有期徒刑10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其餘上
訴駁回;就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均緩刑
5年,並應於緩刑期內,依原判決附件和解書所示之給付方
法,支付損害賠償(即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害人鄧
素心新臺幣100萬元及撫慰金補償3萬6800元,若尚有餘額未
還清部分,即以年息6%累計結算113年9月30日前清償;應於
113年6月30日前支付被害人陳思褕116萬6400元及撫慰金補
償3萬5800元,若尚有餘額未還清部分,即以年息6%累計結
算113年12月31日前清償),於112年7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
為112年7月7日至117年7月6日止,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
1日發函通知抗告人應依原判決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命
令通知書遵期履行緩刑所附之條件,於112年12月31日前將
支付鄧素心賠償金之證明文件檢送至苗栗地檢署,該通知函
於112年8月24日由抗告人親自收受,然抗告人經合法通知後
,仍未於113年9月30日前向鄧素心支付上開金額,有苗栗地
檢署112年8月21日苗檢熙甲112執緩174字第1129022888號函
及所附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送達
證書、鄧素心分別於113年4月2日、113年10月14日所具切結
書附卷可佐,抗告人亦未依和解書上所載內容清償陳思褕,
有陳思褕之輔佐人即其母親許淑芬所出具之書狀在卷可查,
復經原審於113年11月14日以公務電話詢問抗告人賠償情形
,抗告人稱現在很困難沒有能力支付,可能之後會有一筆錢
,12月底那筆比較有把握,現在沒有辦法等語,有原審電話
紀錄表1紙在卷為憑。嗣抗告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提出與
鄧素心於113年11月22日另立之和解書,和解條件為抗告人
應於114年5月16日前償還鄧素心100萬元及慰撫金3萬6800元
,若尚有餘額未還清部分,即以年息6.5%累計結算115年12
月16日前清償。嗣經原審於114年3月7日以電話詢問鄧素心
關於抗告人賠償情形,鄧素心稱抗告人完全沒有還款,只有
在通訊軟體LINE上說美國有生意可以賺很多錢等語,原審復
於114年3月10日電話詢問抗告人賠償情形,抗告人稱目前資
金被卡住,賺錢很辛苦等情,有原審電話紀錄表2紙在卷為
憑。抗告人明知確定判決所附之上述緩刑條件,乃係抗告人
與被害人和解成立時所約定之內容,抗告人嗣後即應依所承
諾之緩刑條件為履行,然卻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給付條件
,嗣經原審電聯抗告人後,抗告人不思盡力賠償被害人,卻
利用鄧素心期盼抗告人還款之心態,讓鄧素心同意再與抗告
人簽立賠償期限延至115年12月16日之和解書。然於112年7
月7日原判決確定迄原審於114年3月7日與鄧素心電話聯絡確
認被告還款情形之日止,此長達1年8個月期間,抗告人無正
當理由完全未履行原判決所附和解書之內容,顯見抗告人實
無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負擔,嚴重影響被害人權益,揆
諸上揭說明,應認其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原緩刑宣告已
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抗告意旨雖稱有一筆境外貸款已獲得核准,待境外貸款到帳
後,即可全額賠償鄧素心及陳思褕云云,但依被告所提供的
兩則LINE訊息內容如下(原文是英文,以下業經翻譯為中文
):
2025/3/26下午04:22 親愛的James Liu,在審查了您的文件後,我們已經為您的公司完成預審,您已獲得250萬英鎊貸款的預先核准。請告知我們是否應該繼續進行貸款協議文件的處理。請注意,在簽署協議並將資金轉入您帳戶之前,您需要支付保證金。 2025/4/2下午04:23 親愛的朋友,感謝您的來信。我了解您需要我的幫助,我也願意協助您,但為了幫助您,您必須對我坦誠與透明。為了您的利益,我認識一位負責保證金的經理,我可以代您與他聯繫,看看他的說法。您已獲得預先核准,貸款金額為250萬英鎊,期限為36個月,利率為2.45%。根據核准條件,您的保證金與權益投資應為10%,即250,000英鎊。請告訴我您能支付多少,我可以告訴我的朋友,看他是否能配合您。等到資金進入您的帳戶後,您再把剩餘金額匯給他即可。
  依上述貸款內容,對方要求貸款人即抗告人先支付履約保證
金和股本出資250,000英鎊(即約新臺幣1千萬元),倘若抗
告人繳得起如此鉅額的保證金,何不先償還鄧素心103萬680
0元及陳思褕的120萬2200元,且從判決確定至提起抗告長達
1年9月分文未履行,可見抗告人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緩刑條
件,毫無履行之誠意,顯然無視原判決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
,堪認抗告人自身反省能力不足,而未有悔改之意,倘未撤
銷緩刑宣告,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條件之公信力,並達成促
使受刑人自新、適度填補因其犯罪所生損害及保障被害人利
益等目的。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認抗告人受緩刑之宣
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抗告人前所受緩刑之宣告,於
法核無不合,亦屬允當,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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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