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金上訴字,114年度,49號
TCHM,114,原金上訴,49,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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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雅運




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雅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雅運(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參與數
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本質上有反覆實施之虞,有事實足認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如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
年4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各1份附卷
可稽。
二、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將於114年7月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仍坦承犯罪,且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原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本院雖已辯論終結,並
訂114年7月1日宣判,然仍有保全後續如被告或檢察官提起
上訴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緊接而來的刑罰執行程序
得以順利進行,應自114年7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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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