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75號
TCHM,114,上訴,475,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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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緯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訴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
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第一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其未經第一審法
院命為補正者,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查,
本件被告謝緯翔就原審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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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