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61號
TCHM,114,上訴,46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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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彥勳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文星


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2337號、111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
675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40235號,追加起訴
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402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乙○○上訴撤銷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貳月。
  事 實
一、乙○○透過經營二手車行之機會,了解部分較冷門進口二手車
之實際市價,會比保險公司依殘值公式所估算之車價更低,
因而有套利空間;且將滯銷之二手小客車投保全額車體損失
險後,故意製造假車禍撞毀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同時可
達到「將滯銷車子高價賣給保險公司」之結果而可清庫存換
現金,因而持續、反覆以「購入二手車並投保全額車體險後
,故意撞毀二手車,並向警方報案陳稱不小心發生車禍,據
以申請理賠」之方式,向保險公司詐保,以清空賣不出去之
二手車存貨以變現、並藉此獲得超額之保險理賠。具體執行
方式為:乙○○先安排「人頭車主」出名購入二手車,要犯案
時,安排「撞車手」於深夜時段駕駛詐保用之肇事車輛,找
尋偏遠、較無監視器之地點,以時速100公里以上之高速,
撞擊路邊合法停放、無辜民眾所有之汽車(遭撞之路旁汽車
未發動,會被認定為無肇責,因此肇事車輛會獲得車損全額
理賠;撞車手之責任是將相關車輛撞至全毀或半毀,務必撞
至引擎毀損,只要修復費用大於殘值,保險公司就會直接依
車體損失險之保額全額給付當初投保之車輛價格;其後執行
方式復改良為:遭撞之路邊車輛同樣是乙○○預先安排停放之
汽車,使被撞之車輛亦可同時獲得理賠而一併詐保換現),
完成撞車後,「撞車手」自行向警方報案,謊稱因恍神睡著
等原因而疏忽肇事(為免因同一人報案肇事太多次而遭警方
及保險公司起疑,有時會另行安排「報案手」之角色,亦即
撞車手完成撞車工作後,隨即離開現場,改由「報案手」接
手坐在駕駛上並報案、且向警方製作筆錄謊稱自己為駕車肇
事者),最後再由「人頭車主」負責辦理出險而向險保公司
詐領保險金。嗣乙○○乃與莊文星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參與
者即李00、李00、陳00、徐00、徐00、林00、林00、黃00等
人(在原審時均與乙○○、莊文星為同案被告,原審另行為有
罪之判決確定),即分別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
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依各該附表「參與被告」欄所
載分工,先由乙○○以自己名義、借用人頭車主名義,或由莊
文星指示乙○○使用尚積欠莊文星金錢之林00名下車輛,作為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供撞車手駕駛之車輛及遭撞之路邊車輛,
再由乙○○安排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撞車手及報案手,於附
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地,由各該撞車手駕車衝撞路邊車輛
而製造假車禍,再由附表一編號1至5之各該撞車手、報案手
,向警方謊稱因恍神睡著等原因而疏忽肇事,復由各該撞車
手、報案手或人頭車主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以上詳細
分工情形如附表所示),致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發
生真實車禍,而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5「獲得理賠情形」及「
被害保險公司」欄所示之保險金(其中附表編號4之保險部
分,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拒絕理賠而不遂)。獲得理賠後,
撞車手、報案手、人頭車主分得部分利益,其餘報酬均歸乙
○○所有。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明示
僅對原判決刑部分上訴,有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4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本院就被告乙○○部分,僅
就上訴效力所及之刑部分審理,其他部分未上訴業已確定,
不在審理範圍,至上訴人即被告莊文星(下稱被告莊文星
部分,未表示部分上訴,應認就原判決全部上訴,本院就被
莊文星部分之罪、刑全部審理。
貳、被告莊文星部分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李00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
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前後陳述不符」
之要件,係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
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所為之陳述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
中之陳述有所不符,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先前
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
之拒絕證言)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
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
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
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
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
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
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
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莊文星之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及李00、林00
等3人,於警詢時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3頁),
然證人乙○○及李00,於警詢時就被告莊文星有無參與本案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等節,所述與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歧
異,核屬實質內容前後不一,審酌證人乙○○及李00,於司法
警察(官)前之陳述,員警係採一問一答進行,且參諸警詢
過程之外部情狀,查無其等受詢問時有身體、心理狀況異常
,或是其他外力干擾之情形,且其等於接受司法警察(官)
詢問時,詢問筆錄之記載亦均條理清楚,並經證人乙○○及李
00於詢問完畢後,核對無訛簽名,亦無證據可認其等於警詢
時,有遭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供而違背其意思陳述之情
形,且其等於接受警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應較清
晰、深刻,且該時亦未直接面對被告莊文星,心理上未受來
自被告莊文星之影響、感受其同庭在場之壓力,是應認證人
乙○○及李00,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審酌證人乙○○及李00,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對於被告莊
文星本案是否成立犯罪之證明效果,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
可補充其等於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故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等各次於警詢時所
為之證述,皆具有證據能力。至本院並無援引證人林00之警
詢筆錄作為認定被告莊文星犯行之證據,爰無判斷上開證人
證述證據能力之必要。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
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乙○○及莊文星
李00、林00等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審理時予以
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莊文星及其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證據
能力(本院卷第16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
依上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聯性,且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莊文星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莊文星固坦承確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假車禍發生,
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事前對於車禍
撞擊及汽車理賠之經過都不知情,後續理賠的款項沒有經手
,也都沒有參與,被告乙○○是利用其對之信任及合作關係,
讓他可以取得相關之車輛使用權,進而為假車禍並詐保取得
保險金,甚而威脅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希望獲得免除
債務之待遇,證人李00所述僅係從被告乙○○處聽得,僅屬傳
聞,證人林00亦未講到被告莊文星有何實際上之參與,也未
向被告莊文星確認過關於附表編號2之詐保,是否出於被告
莊文星之意思,以及被告莊文星是否有參與;被告乙○○作證
時也承認有說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其所述對被告莊文
星不利部分不屬實,其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而證人黃00與李
00作證時,均證述被告乙○○曾說過要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
,且本案期間,被告莊文星均未參與如何撞車詐保等相關討
論,證人李00及蕭00亦均證述被告乙○○於本案發生後有至00
車行恐嚇被告莊文星,上開均可證被告莊文星並未參與本案
,又證人李00於審理中證述內容較為可採,再者,依被告乙
○○與莊文星於111年4月21日之對話錄音,亦可證被告乙○○偵
查中所述被告莊文星有參與本案,應非事實,被告乙○○因有
積欠被告莊文星債務,為求免除債務,始試圖用推卸責任之
方式去誣陷被告莊文星,乙○○對其不利之供述應不可採信,
其亦未向被告乙○○介紹黃00給他,也沒有叫被告乙○○到辦公
室,由黃00教被告勳彥勳試算假車禍高利潤及手法,沒有與
被告乙○○共同謀議及分擔本件犯行,更未取得任何保險金等
語。惟查:
 ㈠附表編號2「相關車輛車牌號碼」欄所載之車輛,確有於附表
編號2所示之時、地發生車禍,告訴人00友聯公司及華南產
險亦有理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為被告莊文星所不爭
執,並經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證述(偵卷一第45至65頁,偵卷二第463至467、591至598頁
,原審卷一第228至230、275至276頁,卷三第21至89頁,卷
四第94至108頁),同案被告李00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證述,同案被告陳00、李00於警詢、偵訊及原
審準備程序時之證述,及同案被告林00於偵訊、原審準備程
序、審理時之具結證述、告訴人00友聯公司之代理人簡00及
華南產險之代理人陳00於警詢時之證述(詐保案資料卷第41
至45、81至84頁,偵卷一第67至85、437至 443頁,偵卷二
第13至25、67至72、111至114、155至160、 179至181、183
至203、299至302頁,原審卷一第223至236、269至280、530
至534頁,原審卷二第29至37、101至108、225至233、241至
246、 249至311、367至375、379至430頁,原審卷三第13至
107、249至311頁,原審卷四第7至108頁)內容互核尚屬一
致,並有假車禍詐保犯罪組織及成員涉案事實清單(偵卷一
第41至43頁)、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二
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同案被告林00、李00蒐證照片與國
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偵卷一第215至219頁)、帳號0000
00000000號金融帳戶匯入匯款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21至223
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均為同案被告林00,偵卷一第417、419
頁)、理賠金流向一覽表(偵卷一第231至234頁)、供同案
被告林00、林00、徐00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00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照片、同案被告林00、李00
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偵卷一第289至293、
381至385、501至505頁)、供同案被告林00110年8月17日警
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
告乙○○、莊文星,偵卷一第373至380頁)、109年7月27日、
110年8月6日警方蒐證照片(偵卷一387至390頁、第391頁)
、同案被告林00110年8月17日警詢提出之其行動電話內與被
告乙○○及被告莊文星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
卷一第393至407、408至41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5月7日中信銀字苐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同
案被告林00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
細(偵卷一第413至416頁)、同案被告林00110年8月17日之
數位採證同意書(偵卷一第421頁)、110年5月6日、6月7日
警方蒐證照片(偵卷一第507頁)、供同案被告陳00 110年8
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被告乙○○、李00,偵卷二第27至34頁)、供同案被告
陳00確認之109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二手車
行之警方蒐證照片、同案被告林00、李00蒐證照片與國民身
分證影像比對資料(偵卷二第35至39頁)、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1日元銀字第1100006601號函檢送同案
被告陳00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偵卷二第49頁、第51至52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處110年6月10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4982號函檢送林00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
細(偵卷二第53至5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9096號函檢送黃00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卷
二第57至5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車主:同案被告陳00,偵卷二第61頁)、供同案
被告李00110年8月17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乙○○、陳00、徐00、林00、黃00
,偵卷二第115至122頁)、供同案被告李00警詢確認之109
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二手車行之警方蒐證
照片、同案被告林00、李00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
資料、109年7月23日、7月27日、11月26日、110年5月18日
警方蒐證照片、原審110年聲搜字96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
同案被告李00,偵卷二第13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0年8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受執行人:同案被告李00,偵卷二第141至145頁)、
同案被告李00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偵卷二第14
9頁)、供同案被告李00110年8月18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認被告乙○○、李00、黃
00及案外人楊文益,偵卷二第205至219頁)、同案被告李00
110年8月17日之數位採證同意書(偵卷二第239頁)、同案
被告李00之行動電話內與被告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
圖(偵卷二第241至24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同案被告李00,偵卷二第249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中信
銀字笫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同案被告李00之帳號 0000
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偵卷二
第251、253頁)、理賠金流向一覽表(偵卷二第255至261、
377至380頁)、109年7月23日、27日之警方搜證照片及同案
被告徐00蒐證照片與國民身分證影像比對資料(偵卷二第26
3至267、269至275頁)、109年7月22日、110年5月6日、6月
29日、7月16日警方蒐證照片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BKH-9
979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籍資料及被告乙○○之名片翻拍照
片(偵卷二第339至341、343、344頁)、00國際汽車有限公
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代表人:
同案被告黃00,偵卷二第371頁)、供被告乙○○110年8月17
日警詢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對照表(指
認同案被告李00、李00、陳00、徐00、徐00、林00、林00、
黃00及莊文星,證人謝00及案外人莊00,偵卷二第469至476
頁)、被告乙○○住家、00汽車營業所之警方蒐證照片、被告
乙○○名片翻拍照片、被告乙○○蒐證照片與刑案照片比對資料
(偵卷二第507至511頁)、被告乙○○之扣案Iphone XS MAX
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二第513至515
、517至523、525至547、549至551頁)、原審110年聲搜字9
6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被告乙○○,偵卷二第553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乙○○,偵卷二第
555至56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扣保字第109號
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二第625頁)、假車禍詐保犯罪組織及
成員涉案事實清單(見詐保案資料卷第3至5頁)、附表編號
2車禍之相關資料(【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分】(1)華南產險之委任狀
、(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險送呈報告書、
(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產險汽車險理
賠出險通知書、(4)汽車險追償案件處理報告表、(5)汽
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8)同案被告李00之華南產險109年
8月12日複雜案件重點訪問表、(9)車險特殊客戶控管名單
建檔資料表、(1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
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籍資料、(1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單基
本資料、理賠明細資料、(1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車籍資料、(14)中古車行情表、(15)109年6月4日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行車執照影本、(18)同案被告李00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
駛執照影本、(1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受領
全損車賠款協議書、(2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華南產險任意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
、(2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異動登記書、
(2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見詐保案資料卷第39、47至80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肇事部分】(2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00友聯公司之汽車險理賠計算書、汽車險賠案作業簽報
單、處理記要、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保單資料、賠償給付
同意書、(2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
(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6)臺中市○○○○○○○○○道路○○○○○○○○○00○○○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28)同案被告陳00之普通小
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影本、(29)同案被告陳00
之元大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30)同案被告陳00之持有駕照資料、(31)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00友聯公司汽車批改申請書、汽車
險賠案委託代理處理聯繫單、交通事故現場照片、(32)同
案被告陳00與林00和解書,詐保案資料卷第84至93、95至10
0、113、115至 123頁,【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遭
撞部分】(33) 109年11月30日和解書、(34)車牌號碼00
0-00號自用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35)林翊鴻之職業大貨
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36)統一發票收據、(37)車牌號
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佳益汽車修配廠檢修估價單、(38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損照片,見詐保案資料
卷第101至106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撞部
分】(3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
(4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41)同
案被告林00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4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機)車
各項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43)同案被告林
00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詐保案資
料卷第107至110、124至126頁)、附表編號2車禍之相關資
料(【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1)00友聯公司汽車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賠案作業簽報單、(2)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
記書、(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技術員車損
簽勘單、(4)00友聯公司汽車險賠案委託代處理聯繫單暨
車損照片2份、(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車
籍查詢畫面列印資料、(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技術員車損簽勘單、(7)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估價單、車損照片、(
8)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00友聯公司汽車險殘
餘物計算書、報廢車輛買賣契約書、簽呈暨個人保險理賠部
車輛標購報價單、(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
華南保險同業追償表、(1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台中廠估價單、車損照片,見
偵40235卷一第497、499至501、503、505、509、511至531
、533至547、559、561、569至581、611、613、615至625、
631、657至667、669至675頁)、附表編號2車禍之相關資料
(【車禍時間109年6月4日】(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華南產險要保書、(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汽(機)車殘值送審表、(3)汽車險暨傷害險案
件送審表、(4)同案被告李00持有駕照資料、(5)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單資料、(6)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殘值處理報告、車損照片、(7)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報廢汽車買賣契約書、(8)華南產險
投標單、實質關係人檢核表、利害關係明細查詢單、存摺內
頁交易明細、(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華南
產險同業追償表、任意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車險送呈報告
書,偵40235卷二第367至369、393、397至399、427、433、
445至447、449、451、453至459、461至473、471、485、48
7、48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
日中信銀字笫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同案被告李00之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
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偵40235卷三第293至296頁)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1日元銀字第110000
6601號函檢送同案被告陳00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40235卷三第297至30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5152號扣
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偵40235卷三第529至535、545
至561頁)、原審111年度院保字第270號扣押物品清單(原
審卷一第109至112頁)等件存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意旨係考量共同被告、共犯
間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於其他
共同被告、共犯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故對共同被告
、共犯之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必須有補強證
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始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此所謂補
強證據,係指除共同被告、共犯個別之自白本身以外,其他
足以證明所自白或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
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
真實性,即已充分。進言之,待證之犯罪事實依其性質及內
容可分為犯罪客觀面(如行為、客體、結果等外在事實)、
犯罪主觀面(如故意、過失、知情、目的等被告內心狀態)
以及犯罪主體面(犯人與被告為同一之事實),關於犯罪客
觀面固需有補強證據,惟犯罪主觀面係以被告內心狀態為探
討對象,通常除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存在,若由客觀事實
存在得推論其主觀犯意時,尚無需要求有補強證據。至共犯
被告自白關於犯罪主體面之證明,可分為對自己為犯人之自
白(自白),以及對他人同為共犯之指訴(他白)二者,前
者因反於人類自利天性,原則上可推斷為真實,僅需就犯罪
客觀面為補強證明即可;至於後者,因難免嫁禍卸責之風險
,除犯罪客觀事實之存在需有補強證據外,就對他人同為共
犯之指訴,亦需有補強證據以證明與事實相符。惟此時關於
犯罪主體面之證明(即多數共犯之確定),因其犯罪客觀面
已要求除任意共犯自白外之補強證明,並無再排除複數共犯
自白(指訴)相互補強之必要,只需再有相當之情況證據佐
之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㈢被告乙○○先於警詢時證稱:我之前有經營00車行,我與被告
黃00、徐00、李00跟莊00即被告莊文星之姐姐一起工作,後
來在00車行工作,被告黃00是名義負責人,但是我和他一起
經營車行,我們主要是幫被告莊文星經營之00車行賣車,賣
車的所得淨利一半要給被告莊文星,00車行成立的本金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是00車行提供的,00車行販賣之車輛亦
均係00車行提供的,而且規定我們不能賣別人的車子,…,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000-0000號車輛)是
被告莊文星出錢購買,且車輛之30幾萬貸款亦係被告莊文星
清償,再登記給同案被告林00,因為同案被告林00欠被告莊
文星債務,所以她將該台車輛賣給00車行,再購買他台汽車
,被告莊文星就說這樣可以省一個人頭,同案被告陳00是透
過同案被告李00認識,被告莊文星有說可以配一台車給同案
被告陳00當車主,來製造假車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000-0000號車輛)是被告莊文星直接過戶給同
案被告陳00,同案被告陳00沒有出錢,該台車輛雖係由00車
行過戶給同案被告陳00,但當時00車行的車都是被告莊文星
的,他可以決定要過戶給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000-0000號車輛)是我買的,叫同案被告李00貸款
掛名,該台車也是00汽車的,就000-0000號車輛之理賠金,
同案被告陳00有拿40萬現金給我,我把現金全部給被告莊文
星,000-0000號車輛之理賠金是同案被告李00拿現金95萬8,
000元給我,我再拿給被告莊文星,附表編號2之犯行,是我
跟同案被告陳00、李00、李00及莊文星合謀等語(偵卷一第
45至65頁);又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莊文星當初直接把
000-0000號車輛過戶給同案被告陳00,同案被告林00是擔任
車主,被告莊文星跟其買下000-0000號車輛,還沒過戶前,
車子還在同案被告林00名下,就直接撞擊,這樣多一個人頭
可以用,我後來有跟同案被告林00說我們是故意撞擊她的車
輛,但被告莊文星叫我不能跟同案被告林00說,同案被告林
00領出理賠金後即交給我,我再交給被告莊文星等語(偵卷
二第593、597頁)。則被告乙○○於偵查中之歷次證述內容,
均證稱係透過被告莊文星始認識黃00,進而詢問黃00有關假
車禍詐保之事,同案被告林00亦係被告莊文星介紹認識之客
人,被告莊文星並表示可以用同案被告林00名下之000-0000
號車輛作為假車禍詐保之車輛,即使同案被告林00做為人頭
車主,是其警詢與偵查時所述之內容互核尚屬一致。又被告
乙○○雖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如果客人有要買車,我會跟
被告莊文星調車,000-0000號車輛是跟00車行用大約2、30
萬元買的,買斷後我就直接過戶給同案被告陳00,沒有收取
費用,(後改稱)因為我當時沒有錢,000-0000號車輛是被
莊文星先買下來,我並未付錢,被告莊文星就將車輛過戶
給我,我再過戶給同案被告陳00,詐保後的理賠金我再拿給
被告莊文星作為該車輛之價款。同案被告林00是被告莊文星
轉介給我的客人,同案被告林00另外買的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000-0000號車輛)也是跟00車行買的,我跟被告
莊文星調000-0000號車輛賣給同案被告林00,同案被告林00
因而去貸款,我就可以賺取超貸的差價,我是在00車行認識
黃00,才私下請教他撞車詐保,是被告莊文星叫我認識黃00
,叫我們自己去認識處理,剩下不關他的事,他有說過黃00
有在做一些有的沒的,詐保這類的,我有跟被告莊文星提到
過想去從事撞車詐保,他就叫我自己處理,被告莊文星介紹
同案被告林00讓我認識,他的態度都是叫我想清楚要做什麼
,被告莊文星沒有參與本案假車禍之撞車等過程,但他應該
知道我們在幹嘛,因為我跟他調了很多台車輛,都用於製造
車禍事故撞擊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至89頁)。則其所述雖
與偵查中有所出入,然依其審理中所述,亦可知被告莊文星
有介紹黃00給其認識,並因此瞭解假車禍詐保之相關手法及
細節,同案被告林00同係被告莊文星所介紹,而被告莊文星
雖未參與討論,然知悉被告乙○○欲為本案假車禍,故足認被
莊文星確實知悉被告乙○○有為假車禍之計畫,亦知悉同案
被告林00係作為假車禍之人頭車主,並進而與被告乙○○等人
有本件犯意聯絡,及行分擔,甚為灼然。
 ㈣同案被告陳00於警詢中亦供稱:000-0000號車輛是車行購買
,直接過戶給我,我沒有付款等語(偵卷二第17頁),與被
告乙○○上開所述尚屬一致,並有000-0000號車輛之汽(機)
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存卷可參(見偵40235卷一第505頁),又
觀諸000-0000號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40235卷三
第335頁),該台車輛係從案外人王00過戶予00車行,再過
戶予同案被告陳00,而被告莊文星提出之00車行之車輛買賣
資料(000-0000號車輛,見偵40235卷三第661頁),可見雖
係登記於00車行,然該台車輛實係00車行所有,則被告莊文
星已知被告乙○○之經濟狀況非佳,並有積欠其債務,卻仍將
000-0000號車輛直接過戶給同案被告陳00,並未收取任何對
價,如係正常車輛買賣,同案被告陳00身為買方應會支付價
額予售車之被告乙○○,被告乙○○取得價款後,再將當初與被
莊文星調車之金額給予被告莊文星,剩餘之差價即為被告
乙○○賺取之報酬,則被告莊文星在被告乙○○已有積欠其債務
之情形下,仍未收取任何對價,即逕行將車輛過戶予同案被
告陳00,顯與一般買賣車輛之常情有違。
 ㈤證人李00於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許警詢中,就有關附表編號
2該次犯行相關之問題,均回答不知道等語(偵卷一第67至7
8頁);於同日下午3時24分許警詢時證稱:參與之犯行均係
由被告乙○○主導等語(偵卷一第85頁);而於同日晚上8時3
3分許之警詢時則證稱:就000-0000號車輛不確定是誰指示
被告乙○○將該台車輛過戶予同案被告陳00,當時被告乙○○是
跟我說這台車需要人頭掛名,我就找同案被告陳00,我跟被
告乙○○去00車行之辦公室時,有聽到被告莊文星跟被告乙○○
提到關於撞車詐保的事,沒有說的很明,但我一聽就知道等
語(偵卷二第111至114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主要是
被告乙○○指使我,但被告乙○○上面是被告莊文星,我有聽到
被告莊文星跟被告乙○○在討論開車去撞路邊車輛,且撞車要
抓角度,之後被告乙○○有來跟我說,具體計畫都是被告乙○○
跟我說怎麼做,假車禍詐保之大部分車輛都是從被告莊文星
經營的00車行出售等語(偵卷二第155至160頁)。同案被告
李00於偵查中之證稱係逐步說出本案犯行之分工等細節,並
非一開始即有陳稱被告莊文星有參與本案,又其所述均係被
告乙○○指導,但乙○○上面是被告莊文星乙節,與被告乙○○證
述被告莊文星沒有參與假車禍之討論,但知悉被告乙○○有為
假車禍之犯行等節,尚屬相符,同案被告李00於警詢及偵查
中所證述之內容,應堪採信,是被告莊文星並未直接參與假
車禍具體之肇事計畫,但在案發前即已經知悉被告乙○○等人
欲為附表編號2之犯行。至證人李00雖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稱:是被告乙○○要其把責任推給被告莊文星,我跟被告莊文
星有接觸都只是談論二手車,沒有講到違法的事情,警詢跟
偵訊中所述與被告莊文星有關的部分,幾乎都是被告乙○○跟
我講的等語(原審卷四第14至46頁),則其於審理中所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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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