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177號
TCHM,113,上訴,1177,2025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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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咏芳


送達代收人 陳妍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咏芳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
號案件之本院卷(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卷1、卷2)卷證之電
子光碟(除後第二項駁回部分外,並經隱匿、除去杜咏芳以外之
第三人個人資料),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規定:(第2項)被告於
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
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5項)持有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又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
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點第5項規定,被告得於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聲請狀敘明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
本卷證影本之旨。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杜咏芳(下稱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7號案件受理並已宣示判決在案,茲
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案件之本院卷
(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卷1、卷2)卷證,且同意以電子
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揆諸前揭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
資訊之權利,除後㈡駁回部分外,爰准其所請。且依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應隱匿聲請人以外之第三
人個人資料,並限制聲請人就所取得經本院准許付與之卷證
影本,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禁止為訴訟外之
利用。
 ㈡聲請人其餘聲請本院交付臺中榮民總醫院檢附原審及本院之
光碟部分,聲請人前已向本院提出聲請,並經本院於114年3
月24日裁定准許(即本院114年3月24日裁定附件三所載原審
卷1第403頁臺中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2日函檢附之光碟、本
院卷第129頁臺中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2日函檢附之光碟),
並經聲請人於114年4月15日到院收受光碟,有卷附本院上開
裁定、送達證書可佐(本院1177號卷1第213至215、249頁)
,聲請人再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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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