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咏芳
送達代收人 陳妍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杜咏芳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
177號案件民國114年6月10日宣示判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
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
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
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其中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第1項)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4項)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且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
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杜咏芳(下稱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
上訴字第1177號案件之被告,聲請轉拷交付本院114年6月10
日宣示判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
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諭知禁止聲請人再
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