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els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1,51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
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係經本院發回更審後
所為之裁判,上訴人對該判決再行上訴,依上規定免徵第二
審裁判費,上訴人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萬1
,510元(見本院卷第17頁),顯屬溢繳,爰依其聲請以裁定
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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