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10號
TPHV,114,聲,210,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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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張台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九八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8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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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