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04號
TPHV,114,聲,204,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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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即上訴人蔡融鏡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蔡融鏡與被上訴人顏路加間請求清償債務等
事件(114年度重上字第2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11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充分了解本件審理過程,以核對民國11
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是否與筆錄相符,爰聲請交付該日開庭
錄音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11號請求清償
債務等事件之上訴人蔡融鏡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係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有比對114年5月22日準備程序與筆
錄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之需,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 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 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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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