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4年度,31號
TPHV,114,家聲抗,3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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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李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玟瑨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114
年度家聲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承審法官楊麗秋(下稱承審法官)
迴避,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
定)。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
地院轄下有數宗案件繫屬,屢次分由承審法官調解及審理,
無法確保原法院為公平之隨機分案,已影響承審法官心證,
顯認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事由,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認事
用法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
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
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
言。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抗告人主張原法院屢次分案予承審法官承辦其案件,顯難期
為公平審判云云。然法院就各種案件如何分案,屬於法院內
部行政事務之範疇,難謂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為不公平之審
判情事,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
審法官對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
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審判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其主觀
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自不應
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論旨猶執
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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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