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42號
TPHV,114,再易,42,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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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42號
再審 原告 李新彩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張苙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
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1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係命再審原告應給付
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71萬6,000元本息,及自113年8月21日
起至114年4月15日止(共7月又25日),按月給付再審被告1萬2,
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萬3,917元【計算式:71萬6,00
0元+1萬2,500元×(7+25/30)月=81萬3,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29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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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