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4年度,185號
TPHV,114,上易,185,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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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張杜怜娟
張蕙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被 上訴 人 漢陽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金枝
訴訟代理人 莊玉惠
蕭賓怡
被 上訴 人 邱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張杜怜娟負擔百分之九十二、張瑩懋
擔百分之六、張蕙菁負擔百分之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漢陽實業大樓(下稱漢陽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
漢陽大樓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憲忠,嗣於本院審理期
間變更為詹金枝,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漢陽大樓管委
會民國113年度重新召開第八屆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會議議程
紀錄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2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14
6008612號函為證(本院卷第43、53、91頁),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按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
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同
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尚非法所不許,且無「
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之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張杜怜娟張蕙菁、張瑩
懋(下各稱其名,並合稱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漢陽大
樓管委會給付張杜怜娟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16萬元
、精神慰撫金5萬元,上訴人於本院將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之範圍內,改請求財產上損害121萬元,不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院卷第225頁),並非訴之追加或變更,先予敘明。
三、被上訴人邱偉誠(下稱其名,並與漢陽大樓管委會合稱被上
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張杜怜娟張蕙菁張瑩懋之母,張蕙菁、張
瑩懋為姊妹。張杜怜娟將其位於漢陽大樓之門牌號碼○○市○○
區○○路○段○○○號○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交由張蕙菁
張瑩懋管理,現無人居住。因漢陽大樓管委會於109年間茶
水間施工錯誤,使原在茶水間出沒之老鼠茶水間風管周邊
隙縫鑽入系爭房屋毀損物件及造成髒亂,經伊等要求封堵風
管周邊隙縫,但漢陽大樓管委會置之不理,致張杜怜娟無法
使用系爭房屋,且將張瑩懋從漢陽大樓住戶LINE群組(下稱
系爭群組)退出,張杜怜娟無法查悉漢陽大樓帳務,受有附
表一所示財產上損害。另張蕙菁張瑩懋因系爭房屋鼠患影
響身體健康權,張蕙菁張瑩懋各受有精神慰撫金2萬5000
元、5萬元損失。又被上訴人倒果為因向住戶表示係系爭房
屋內部髒亂造成鼠患,侵害張瑩懋名譽權,受有精神慰撫金
2萬5000元損失。另張瑩懋名譽權遭邱偉誠在系爭群組發布
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受有精神慰撫金1萬元損失等
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95條、
第196條(對漢陽大樓管委會),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2項(對邱偉誠)規定,求為判命:㈠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
張蕙菁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杜怜
娟1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㈢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瑩懋7萬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㈣邱偉誠應給付張瑩懋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漢陽大樓管委會張蕙菁張瑩懋非漢陽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雖張杜怜娟為漢陽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惟長期欠繳管理費
,伊已多次催繳並提起訴訟,上訴人恐係為規避繳交管理費
義務始藉鼠患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況經伊調查結果,老鼠
在系爭房屋內出沒,上訴人自行請廠商滅鼠後再無發現,與
茶水間施工無關。又伊依調查結果認系爭房屋未妥善維護環
境清潔,經鄰居多次反應並通知環保局及警察局處理未果,
始依事實陳述系爭房屋髒亂造成鼠患,自無侵害張瑩懋名譽
權。另系爭群組為訴外人即住戶蕭賓怡自行成立之私人群組
,伊未用之公告社區帳務,而係在漢陽大樓公佈欄公告社區
帳務,伊將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不會造成張杜怜娟無法查閱
帳務等語,資為抗辯。
 ㈡邱偉誠未於本院歷次庭期到庭或提出書狀陳述,依其於原審
到庭陳述:伊與張瑩懋不認識,係因張瑩懋屢於深夜在系爭
群組內發言,伊認其行為不妥適而回應個人意見,並無侵害
張瑩懋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
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
蕙菁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杜怜娟12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㈣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瑩懋7萬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邱偉誠應給付張瑩懋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漢陽大樓管委會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漢陽大樓管委會茶水間施工不當造成鼠患,經
通知未改善,並將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以及不實指稱系爭
房屋髒亂造成鼠患,另邱偉誠以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
張瑩懋名譽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上訴人就上情負舉證責任。
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於109年間在茶水間施工錯誤造成鼠患
,雖提出漢陽大樓大門、儲藏室茶水間、系爭房屋屋況及
天花板輕鋼架照片為據(原審卷㈠第265、369至379頁、本院
卷第119至139、175、235至239頁),惟上開資料至多僅能
證明系爭房屋內有老鼠出沒,並無法證明老鼠出沒與漢陽大
樓於109年間茶水間施工有關。另觀諸張瑩懋與斯時總幹事
鄭元智自108年12月23日至109年2月26日間對話錄音譯文,
鄭元智對於張瑩懋質疑茶水間天花板出風口孔洞未封導致老
鼠出沒,係以:「早就完工了,每一層樓都封」、「我看一
下11層樓大概16處左右吧!全部加起來有16處,因為有的樓
層是封好好的,因為狀況都一樣」、「該封的都封起來了,
沒有老鼠會跑進去」等語(本院卷第115頁)。張瑩懋與現
任主委詹金枝於110年12月7日至111年2月14日間對話譯文,
係討論系爭房屋未繳管理費、張瑩懋被退出系爭群組及漢陽
大樓對講機標案(本院卷第113至115頁),與茶水間天花板
施工情形無關。張瑩懋雖於113年7月7日與現任總幹事莊玉
惠對話譯文中表示有老鼠茶水間風管縫隙進入系爭房屋,
莊玉惠覆以:其不知道有老鼠出沒,且張瑩懋提供之照片
也沒有經過現場核對,從頭到尾係張瑩懋茶水間施工有洞
老鼠從洞跑入系爭房屋,但無圖片足以佐證等語(本院卷
第245至252頁),上訴人執上開對話內容並無從查悉老鼠
沒系爭房屋之成因。上訴人再執其與清潔及搬家公司之LINE
對話紀錄、估價單、搬運報價單、付款完成通知信、統一發
票、乾洗收據、就醫紀錄、購物清單等件為證(原審卷㈠第1
31至157、175至189、429至432、511至513頁),然上開資
料僅可證明上訴人委外清運系爭房屋及張杜怜娟因心臟病就
醫等情節,均與系爭房屋因何發生鼠患無涉。且依110年至1
11年漢陽大樓主委紀朝鴻於本院證稱:伊當主委前茶水間
施工完畢,6樓茶水間與門牌6樓之4及系爭房屋相鄰,但伊
茶水間沒有看過老鼠出沒,6樓一整層除張瑩懋以外,都
沒有住戶反應有老鼠出沒,張瑩懋雖反應系爭房屋有老鼠
沒,卻不願意讓我們進屋查看等語(本院卷第159至160頁)
,自難認系爭房屋鼠患係因漢陽大樓茶水間施工不當所致。
至上訴人主張張瑩懋多次於系爭群組反應鼠患問題,但漢陽
大樓管委會置之不理云云,惟上訴人既無法證明系爭房屋發
生鼠患係因漢陽大樓管委會茶水間施工不當所致,則上訴
人請求漢陽大樓管委會應賠償張杜怜娟因鼠患所生財產上損
害及張蕙菁張瑩懋之非財產上損害云云,自不可取。
 ㈡張杜怜娟再以漢陽大樓管委會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致其
無法透過張瑩懋查悉漢陽大樓帳務云云。惟觀諸上訴人提出
系爭群組內容(原審卷㈠第442至475頁),並無漢陽大樓管
委會張貼帳務訊息,且紀朝鴻於本院證稱:系爭群組為住戶
蕭賓怡自行設的私人群組,不是管委會成立的群組,漢陽大
樓的財務資訊會公告在公佈欄,不會公布在系爭群組等語(
本院卷第160至161頁),漢陽大樓管委會既未在系爭群組公
布財務資訊,而係張貼在漢陽大樓公佈欄,自不因張瑩懋退
出系爭群組而影響張杜怜娟查悉漢陽大樓財務資訊,更遑論
侵害張杜怜娟之財產權。
 ㈢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
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
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
,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
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
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張瑩懋主張漢陽大樓管委會倒果為因向住戶表示係系爭房屋
內部髒亂造成鼠患,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漢陽大樓管委會
係因張瑩懋反應系爭房屋出現老鼠,要求入屋勘查,但經張
瑩懋拒絕,漢陽大樓管委會查訪6樓其他住戶並未發現此情
(原審卷㈠第366頁),其後又觀張瑩懋提出系爭房屋在清運
前堆滿雜物照片(本院卷第103、105、171、173頁),始就
漢陽大樓公共衛生事務表示意見,並非憑空虛捏之不實言論
,而係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自不構
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張瑩懋主張漢陽大樓管委會
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漢陽大樓管委會賠償精神慰撫
金云云,自不可取。
 2.張瑩懋另主張邱偉誠於系爭群組發布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
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觀諸邱偉誠之言論係針對張瑩懋代張
杜怜娟管理系爭房屋,卻未繳納管理費,催促繳納管理費,
及呼籲系爭房屋住戶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查核社區帳冊
以瞭解漢陽大樓社區財務運作,儘速繳納管理費並免去管委
會須耗費勞力、費用透過訴訟取得管理費等情,稽之漢陽大
樓管委會112年12月28日第7屆第1次臨時委員會會議議程之
財務工作報告記載:「管理費收繳情形:…6樓之5(即系爭
房屋)欠繳已送小額訴訟,待取得債權憑證,再進行後續法
律程序」(原審卷㈠第95頁),及張瑩懋於111年2月13日系
爭群組發言表示其「緩繳」管理費等語(原審卷㈠第557頁)
。可見邱偉誠因系爭房屋未繳納管理費,以上開言論催請張
瑩懋繳納,自非不實言論,縱引起張瑩懋主觀上之不快,亦
難認邱偉誠以附表二所示言論不法侵害張瑩懋名譽。則張瑩
懋主張邱偉誠以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云云,亦不可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
第195條、第196條(對漢陽大樓管委會),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2項(對邱偉誠)規定,請求邱偉誠應給付張瑩
懋1萬元,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蕙菁2萬5000元、張杜怜
娟121萬元、張瑩懋7萬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各自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
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附表一:
編號 張杜怜娟主張財損項目 數額 相關單據資料 1 甲禾居有限公司消毒官場勘『鼠路線』 2000元 原審卷㈠第131頁 2 雙和打包搬家公司 17萬元 原審卷㈠第131、133、135頁 3 正和搬家公司 6600元 原審卷㈠第131頁 9900元 4 摩爾倉庫租金 9萬5645元 原審卷㈠第137頁 5 康寧家事整理清潔 8萬2550元 原審卷㈠第141頁 5萬2200元 原審卷㈠第511頁 6 冠軍抓漏防水工程行 15萬元 原審卷㈠第139頁 18萬元 原審卷㈠第131、147頁 7 洗衣 1萬7280元 原審卷㈠第143、145、147、149頁 8 三鈊電腦維修 7780元 原審卷㈠第151頁 9 鄭志維個人工作室 7300元 原審卷㈠第153頁 10 買物與清潔用品 1萬元 原審卷㈠第149、157頁 11 樂器音效維修 5000元 12 毀損廢棄 9萬元 原審卷㈠第147、155、159頁 13 兩年場地租金 21萬元 14 公司官網斷線 3萬9000元 原審卷㈠第161至165頁 15 張瑩懋處理鼠屋與監工薪資 9萬1265元 原審卷㈠第151頁 總計 122萬6520元(張杜怜娟請求其中12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言論內容 卷證出處 1 據我所知,管委會隨時都為你準備好的資料,只要你願意撥冗前來,管委會有的資料你都能看啊,如果有人阻止你,我們也會主張維護你的權利,但在權利之前,必須盡了繳管理費的義務,希望你能轉搭6樓之5!先繳再說啦!不然我真的聽不進去 原審卷㈠第559頁 2 請不要再顛三倒四,沒有成立管委會之前,我墊付贊助的維修款項比6樓之5未缴納積欠的管理費多出好幾倍,如果你搞不清楚狀況,可以來問我,沒有人因為幾千塊會變富有,希望你的格局大一點,心胸寛大一點,會比較健康快樂! 原審卷㈠第565至571頁 還是要再聲明,請張瑩懋盡快協助6樓之5盡快繳納管理費,為了收這麼一戶管理費,要大樓付出訴訟費、人事行政費…,真的沒有必要刁難人家,大樓的帳,經過這幾天管委會的努力,也都非常透明清楚,如有小瑕疵,也請多多包涵,畢竟大家都是義務支援,我知道有人很喜歡打官司,也常上法院,但沒有必要,為了這麼一點點錢,來折磨相關的人。 記住,懂法律的不是只有你一個人 大家只是不想計較而已 真的沒有必要一戶為難全部的人 管委會不只一次邀請張瑩懋來看,她認為要查的資料,沒有人阻止!真的不要扯東扯西的 如果管委會有任何包庇、差別收費,歡迎張瑩懋提告,如果沒有請不要用任何的影射、編纂、抹黑的言論來洗版,也不需要揪團攻擊 重點是:張瑩懋能否儘速協助6樓之5趕快正常繳交應該支付的管理費,有這麼困難嗎? 看看未來、看看遠一點的事不要再扯爛汙、拖舊帳。除參與管委會之外,默默在協助大樓進步與完善的人還是占大多數的!如果有誤解,大家互相諒解進而了解,也就不會再誤會,不需要去對立啦!也不需要去畫小圈圈,成熟一點好嗎? 新的一年開始,希望大樓更進步、更棒,祝各位商戶生意興隆!事事如意! 請不要再扯東扯西的,該繳多少,都有會議紀錄,區權會上面討論的,不會只是主委一個人說了就算,希望張瑩懋能常來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要斷章取義、曲解文字。管委會所有的帳目都是清清楚楚的,如果你有懷疑誰多繳、或少繳、或者是包庇,都歡迎依法處理! 重點是,6樓之5已經積欠了一年有餘的管理費,要6樓之5繳管理費,我們大樓還要請律師來處理、還要請相關的人員前往法院處理,還要準備一些陳年的資料,還要擔心不小心被告,正常繳交管理費,真的有這麼困難嗎? 我原諒你沒有來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以至於你有些事情搞不清楚,但勸你不要自己幻想、杜撰、糾結,這樣會比較有益於身心 請不要為難管委會,請繳交6樓之5積欠許久的管理費,目前住戶對管理費繳納有提訴訟的,似乎只有6樓之5,是不是可以單純一點,爽快地繳交就好,不要質疑6樓之5未繳交,就扯東扯西!上天神佛菩薩也會支持盡快繳交管理費這種事,同時也呼籲,不要再用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麻煩叨擾上天神佛菩薩和法院及鄰居! 如果管委會有人阻擾張瑩懋查帳,請出來自首!不要躲在後面! 你來漢陽大樓,我帶你去看!我不是只會鍵盤關心大樓,我有做的事,讓你清楚!歡迎你跟我預約時間! 別兩套標準啊! 希望你能盡快促使6樓之5不要再拖欠管理費,相信多數按時繳交的住戶都能理解支持,就像您關心幾十塊錢的電費與別人的管理費同時,可以積極幫忙繳納!願觀音與神佛保佑您並與您同在!感謝您關心別人的管理費同時也能想想6樓之5能夠盡速繳交,謝謝! 3 請不要為難管委會,請繳交6樓之5積欠許久的管理費,目前住戶對管理費繳納有提訴訟的,似乎只有6樓之5,是不是可以單純一點,爽快地繳交就好,不要質疑6樓之5未繳交,就扯東扯西!上天神佛菩薩也會支持盡快繳交管理費這種事,同時也呼籲,不要再用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麻煩叨擾上天神佛菩薩和法院及鄰居! 原審卷㈠第575頁 4 就是因為是老師,更應該要體恤大家,不要任意興訟,交個管理費,不需要勞師動眾,折騰大家。把大智慧用在教育,百年樹人大業,是不是更好嗎?放下執念、我跟你不熟,一整年來你都一直在群組虛構你對我的想法,對社區大樓這麼關心,最基本的就是協助把6樓之5的管理費跟大家一樣繳交就可以了、好嗎?為人師表,言行更要自重!自律! 原審卷㈠第5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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