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號上 訴 人 邱冠銘 上 訴 人 邱天送 上 訴 人 邱金柱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被 上訴人 邱湛閎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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