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08號
受罰人 江呂玉蘭
受罰人因梁世賢與博士眼科診所即鄭俊彥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為證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呂玉蘭再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
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上午10時3
0分到場作證,已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㈡第171頁之送達證書
),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經本院於114年3月25日以裁
定處以罰鍰1萬5,000元(見本院卷㈡第185頁)。本院再次通知
受罰人於114年5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到場作證,受罰人已於受
合法通知(見本院卷㈡第181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
仍不遵到場,有報到單可佐(見本院卷㈡第227頁),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