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496號
TPHV,113,重上,496,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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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高訓澎
訴訟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林啟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建廷律師
被 上 訴人 呂偉立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文瑞律師
彭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七日內提出本件貨款
之買賣標的物何者屬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項目及
其數額範圍內之證據資料;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陳報兩造是否業
於105年7月29日合意本件貨款金額為新臺幣3,020萬元,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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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