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常照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陸軍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士承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健君律師
雷兆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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