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沈宜穎
沈文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 訴 人 沈錦祿
沈振祿
沈金龍
沈鳳溪
沈立夫
沈立中
涂乾亮
被 上訴 人 張琰瑛
張郁瑛
黃徐玉敏(即黃東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琴(即黃東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鴻祥(即黃東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4時10分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