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3年度,69號
TPHV,113,上更一,69,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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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上訴人 馮月忠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鄭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21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庭前就被上
訴人所提出設計圖說是否送經都審通過及是否包含採光罩及光電
工程之工作項目乙節,具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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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