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86號
TPHM,114,附民,986,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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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86號
原 告 林小絲
被 告 陳罕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64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9時
53分辯論終結,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可證。原告於辯論終結
之後,同日上午10時30分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收
狀戳記可憑。原告之訴不合法,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均
應駁回。若符合民法第197條規定,原告得另依民事訴訟程
序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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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