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邱貞子
被 告 陳麒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曾與被告成立調
解,惟仍堅持再予提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