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38號
TPHM,114,附民,738,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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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王加恩
被 告 張財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27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財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45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627號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王加恩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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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