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原 告 張凱雄
被 告 楊凱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832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82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