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41號
TPHM,114,重附民,41,202506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俊傑


被 告 蔡仁瑋
張允騰
王敬嚴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王敬嚴雖非本案被告,然經第一審判決認
定與本案被告為共犯關係,屬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核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