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7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沈基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1058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基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沈基煌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08
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
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
不備,揆諸上開說明,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