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侍龍(原名吳宗豪、吳俊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侍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侍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
年9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
83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