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55號
TPHM,114,聲保,65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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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執聲付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明宏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
度聲字第3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6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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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