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52號
TPHM,114,聲保,65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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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漢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漢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
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後,由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入監執行,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
7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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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