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51號
TPHM,114,聲保,65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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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榮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762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指揮書一6月執畢後定刑為指揮書二12年5月,
指揮書一未註銷而指揮書二註記已執6月,以折抵後刑期11
年11月辦理再合併計算」。),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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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