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蔡明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又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50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