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E ANH (中文名:阮世英,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E 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THE ANH(中文名:阮世英)
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其附件,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原移送單位為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
專勤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
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